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计划的有效执行,严肃教学纪律,加强课堂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风建设,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师应按课程表上的时间、地点进行各项教学活动,并按事先拟定的授课计划(教学日历)完成教学任务,不得随意调课、停课。开学前2 周,除课表安排冲突、教室不合适外不予调课。
(二)调课是指对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上课班级、上课方式等任何一项的确定性变更。停课是指任课教师所担任的某门课程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授课,而需要安排在未来不确定的其它时间补课的行为。
(三)教师在任课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课、停课。属于下列情况,允许临时调、停课。
1 、因突发事件不能上课;
2 、因公出差或外出实习;
3 、因病临时不能授课。
(四)任课教师遇有特殊情况或因病不能授课时,所属教研室应尽量安排相应的教师代课。
(五)每学期,学院调课次数不超过本单位教师人数的25 % ;每位教师临时停课次数不得超过二次;同一门课程申请先停后补学时合计不得超过6 学时。
(六)一般性的公差(含会议)不应安排给任课教师。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调课、停课的,应由任课教师本人提前一周填写《 调课、停课申请表》 ,写明调、停课的原因、时间、课程名称、上课班级、上课地点、调整学时数等。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提出调课或补课安排意见,经教研室主任、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上报教务处备案。调课、停课申请表一式三份,任课教师在办妥调停课手续后,一份由教务处留存;一份交予教师所属学院;一份交多媒体教室管理人员。
(七)因病调、停课出具医疗证明;因事调、停课出具会议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材料;因教研室调整任课教师涉及的调课,须出具由各学院教学院长或各教学部教学主任批准的由教研室提出的任课教师调整申请。无证明材料的调停课一律不予批准。
(八)如遇突发性事件无法提前办理调课、停课手续的,任课教师应及时通知学生,并与本人所在学院或教学部取得联系,由教师所在单位将情况向教务处报告并通知学生所属学院。事后要及时补办调课、停课手续。
(九)因教务处排课出现的课程冲突、设备故障等原因需要调停课,可由任课老师到教务处直接办理手续,不需要经各级审批。
(十)补课安排应以不打乱总的教学秩序和影响教学效果为原则。补课时间不得过分集中,以免造成学生负担过重,影响教学效果。补课时,任课教师需填写补课单并经上课班级学生班长或学习委员确认签字后,交教务处教学管理科备案。
(十一)未经批准,任课教师不得自行调整课程安排,不得任意占用学生自修时间增加课时;未办妥调课、停课手续,不得中止教学和擅离职守,否则将视作教学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